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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大额经费安排使用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组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工作规划》中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修订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各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保持清正廉洁,决不以权谋私。要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案件、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依据《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认真开展巡视。高、中级人民法院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巡视工作。
  
  (二)加强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认真落实《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监督的要求。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强化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审级监督,对于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办理。完善再审制度,维护司法权威,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有效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防止执行权被滥用。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工作机制。
  
  加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科学设定院、庭长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要把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廉政监督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纳入法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层层抓廉政监督的工作格局。院、庭长要通过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旁听案件、指导办案等方式实施动态监督。
  
  加强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认真执行财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对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
  
  (三)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工作规划》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法院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要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自觉接受监督。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负责任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检察意见要认真对待。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不断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对有关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反映,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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