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信访举报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反馈和回复制度。要注意从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
  
  (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工作规划》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依纪依法办案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要根据具体情节,做到宽严相济。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给予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五)加强对查办案件的领导和指导,建立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指导、支持下级人民法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的,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协调;对下级人民法院适用纪律、法律方面的请示,要及时予以答复。
  
  要探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纪律检查机关相互配合的办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主动发挥作用,加强与纪律检查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积极参与纪律检查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初核和调查,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要探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沟通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及时交流情况,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六)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工作规划》关于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的要求,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加大和拓展源头治理的工作力度和工作领域。
  
  八、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协助党组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安排,抓好工作落实。
  
  (二)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完成各项任务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以此推动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监督检查、严格考核
  
  各级人民法院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