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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 《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
  
  (一)基本要求: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目标:通过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手段创新,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实现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三)健全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学法制度。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行政机关干部及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应当安排不少于4次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行政机关非执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和60学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前商有关部门制订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人员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培训规划,力争3年内将所有市县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机关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录用公务员进行的考试,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录用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岗位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范围,并予以公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5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日内,要将拟做出的决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要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制定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决定制度应确定参加成员及参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记录。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市县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部门做出的决策由其所设的法制机构组织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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