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财采[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更好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采购中心,下同)、评审专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职责,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随机抽取经财政部门优选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随机抽取经财政部门优选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委托由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对需要论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论证,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部门、专家审核意见或擅自修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人依法安排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必须接受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做出解释,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