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02号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工作的管理,坚持准入标准,严格审查条件,并强化对生产许可证获证食品企业的后续监管。
  
  3、构建以准入、追溯、召回、退出制度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产许可、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监督抽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以及质量追溯、巡查、回访、年度报告、黑名单等十项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
  
  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进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监管,建立健全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食品流通环节
  
  1、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经营企业、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重点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边销茶及儿童食品等的监管,完善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店、小食杂店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毒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城乡市场。加强对城乡食品经营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追查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城乡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城乡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餐饮消费环节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肉制品、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专项监督检查,严把食品原料来源关。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许可证审查和发证工作,上岗食品从业人员100%持有健康证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餐饮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监管,将许可制度与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评价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3、加强农村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发生。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家畜屠宰环节
  
  严厉打击私屠窝点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落实定点屠宰规定。加强对家畜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家畜定点屠宰操作规程,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畜定点屠宰加工场(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