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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76号
【颁布时间】 2009-09-03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114号,以下简称 《通知》)和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法人登记和工商管理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 (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二)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三)新申请设立从事文化服务类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四)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五)组建文化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为2个。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七)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 (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八)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原单位国有文化设施,租用的国有文化设施必须用于文化事业发展,不得转租。转制初期,缴纳租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或适当减免。
  
  (九)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清产核资,清核出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十)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 (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三、关于财政税收
  
  (十一)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二)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十四)对艺术表演团体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支付改革成本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自2010年起,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现行每年1000万元增加到每年3000万元,各市 (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支持建立吉林省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举办、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 (省际间)文化产业展会,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九)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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