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2007]8号
【颁布时间】 2007-07-20
【实施时间】 2007-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7年7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任务要求。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现将罗干同志的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罗干同志的讲话
  
  (2007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身处基层,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这次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辛勤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向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若干重大问题,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们党历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在不断总结民间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并不断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人民调解的主要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