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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人民调解工作过程,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矛盾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预防矛盾纠纷。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努力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特别要根据一些地区、行业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调解,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还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要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调解。切实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重点做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跨地区、跨部门、多主体、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是非。要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的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通过村(居)委会成员兼任、选举和聘任等办法,及时配齐人民调解员。要适应当前矛盾纠纷的变化特点,注意把那些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要广泛吸纳法律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社会公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要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广大人民调解员身处基层,默默奉献,条件艰苦,工作辛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爱护这支队伍,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