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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2007]8号
【颁布时间】 2007-07-20
【实施时间】 2007-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罗干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具体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要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探索在新时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和司法行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更好地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承担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责任,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支持基层法官队伍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人民调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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