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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间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数量多,原因复杂,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最先接触各种矛盾纠纷,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初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工作,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方式,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履行人民调解职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来谋划安排。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同时,要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