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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6]第47号
【颁布时间】 2007-05-09
【实施时间】 2007-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接上页]

  通过传真通知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是否适当的问题,应当依照仲裁程序的准据法即英国1996年仲裁法来认定。该法第76条第(1)、(2)、(3)款规定,“(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依据仲裁协议及其为仲裁程序之目的,要求或授权给予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送达的方式。(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下列规定。(3)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个人以任何有效方式送达。”本案中,当事人都未主张双方约定了送达的方式,因此,采取任何有效方式送达通知和其他文件都是适当的,以传真通知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显然应当是适当的。更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在随后向独任仲裁员申请延期时也是以传真的方式提出的,这可以说明传真作为送达的有效方式是被申请人认可的。另外,通过传真送达的方式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我国的公共秩序也不抵触。
  
  (三)仲裁庭的组成问题
  
  按照涉案仲裁条款的规定,仲裁庭应由3名在伦敦的航运界人士组成,3名仲裁员由当事双方各指定1名,第3名仲裁员由双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产生。
  
  关于仲裁员的人数问题。涉案仲裁条款不仅约定仲裁员指定的结果,即3名仲裁员,还约定了仲裁员的指定程序,即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等,但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条款拒不指定仲裁员时的救济措施。由于指定仲裁员的结果与仲裁员指定程序有着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在一方拒不指定仲裁员时仲裁庭仍应由3人组成,而应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拒不指定仲裁员时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因此,在仲裁员的人数上,不存在与涉案仲裁条款约定不符的情形。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约定不完善,应当依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准据法来确定。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因此,应当根据仲裁准据法英国1996年仲裁法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该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仲裁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指定了一名仲裁员而另一方当事人(‘消极行事的当事人’)拒绝这么做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这么做,而这一方当事人,已合理地指定了它的仲裁员,则可以书面通知那一方消极行事的当事人,建议以他所指定的那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如果消极行事的一方当事人,在得到通知后7个净工作日内,仍没有——(a)按要求作出指定,和(b)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已作出了指定,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他所指定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就如同他是按照约定被指定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04年5月14日通知被申请人在14天内指定仲裁员,被申请人未指定。申请人于6月3日再次通知被申请人在7天内指定仲裁员,否则将指定威廉·帕克德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仍未指定。6月11日,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已经指定威廉·帕克德为独任仲裁员。显然,整个程序并没有与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有不符之处。因此,在仲裁员人数方面,仲裁庭的组成不存在与涉案仲裁条款和英国1996年仲裁法不符之处。
  
  关于仲裁员的资质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独任仲裁员威廉·帕克德是租船经纪人和伦敦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会员,可以认定其是涉案仲裁条款所要求的航运界人士,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是航运界人士,但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关于仲裁员的所在地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仲裁条款要求仲裁员应是伦敦人。独任仲裁员所发出的传真均有“WILLIAM PACKARD LTD 20 Victory Road West Mersea,Colchester Essex C05 8LX,England”字样,被申请人延期申请的接收人是“William Packard Ltd.”,被叫传真号码是00441206383839,这显示威廉·帕克德是在“William Packard Ltd.”与当事人联系并处理涉案仲裁事务的。这些证据仅表明独任仲裁员在艾塞克斯,但并未排除独任仲裁员在伦敦的可能。在涉案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收到独任仲裁员的传真时,就已经清楚独任仲裁员在艾塞克斯,却从未提出独任仲裁员不符合涉案仲裁条款规定的任何异议,因此,应当认定该独任仲裁员所在地包括了伦敦,和涉案仲裁条款的规定并无不符之处。再者,仲裁员不符合仲裁协议的规定,属于仲裁庭组成不适当,依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属于仲裁管辖权问题,该法第31条第(1)款要求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最初步骤中提出与仲裁管辖权异议有关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却向独任仲裁员申请延期,依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在延期申请提出后,被申请人丧失了就此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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