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体系,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制定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通过采取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等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在经济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全面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紧紧围绕“三大工程”,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和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坚持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优化结构、推动内需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推动作用,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努力改善创业环境,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创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不断完善创业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服务保障、目标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以创业促就业。
  
  (四)突出重点,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促进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各项扶持政策。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以及创业培训,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要制定落实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基层政府、街道、社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实施“以经济增长带动就业、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以改善就业环境、降低就业门槛带动就业、以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带动就业、以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带动就业”的“五带动”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两个合同、三个台帐、四个对接、五项制度”工作力度,紧紧围绕我市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岗位对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鼓励农民工转移到非农领域实现稳定就业。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采取综合帮扶措施,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或自主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调控失业纳入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改组改制、关闭破产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减少失业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因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大量裁员行为,制定失业调控预案,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把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作为失业调控工作的重点,层层把关。企业确需批量裁员的,必须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提出减员方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企业实施一次性裁员达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程序执行,企业裁员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并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