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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 健全食品市场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等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和食品商标、包装标识管理,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提高索证索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开展食品安全电子网络监管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行政村,力争每个村都有一家食品安全示范店。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许可,严格准入制度;积极开展餐饮业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完善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和餐具消毒抽检,提高食品抽检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减少食物中毒人数;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政府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培育和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验收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学校食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预警与救援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3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接受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和相关监管职能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定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证据、样品,采取相关的各项控制措施。疾病控制机构(以下简称CDC)在对食源性肠道传染病进行现场调查时怀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紧急报告时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相关部门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向CDC提交网络直报表,由CDC实施网络直报。 (2)食品安全委员会接报后,及时核实情况,1小时内电话通报有关部门如应急办、联动中心,及时通知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主体职能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作出初步书面报告。 (3)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3.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卫生、药监、工商、质监、CDC、政府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应急响应 1.分级标准按《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 一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 (1)一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