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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09]283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③以食品消费环节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配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④以食品源头治理、农产品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种植、养殖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⑤以生猪、肉制品、酒类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肉制品、酒类的生产销售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⑥以粮油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时,由粮食局牵头组织,安委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2.督查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责任追究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⑤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⑥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致使事故发生的;
  
  ⑦对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⑨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大安全投入
  
  1.加大现有食品检测机构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县级检测机构,配置先进检验仪器和设备,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经费投入,提高我市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争创科学、一流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基础保障,为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市、县、区财政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设立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检资金,保证各环节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抽检、定期监督抽查和重点产品的抽检,努力提高我市各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
  
  3.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统一制订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抽检计划,并将抽检结果上报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汇总、统一发布,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预警体系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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