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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7
【实施时间】 2009-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经2009年7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
  
  (三)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户外广告设施主管机关审查并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登记审批的,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上(以下统称载体)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条幅、旗帜、气球、门店招牌等设施。
  
  (四)总体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主管部门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核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一)规划目标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二)规划原则
  
  1、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2、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
  
  3、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性原则;
  
  5、创新性原则。
  
  (三)户外广告分区设置指引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等,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各分区设置指引,为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1、户外广告分区要点说明
  
  分区地区范围含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及场地;分区内的道路含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的范围。
  
  2、户外广告分区类别说明
  
  根据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分区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区分为户外广告禁设区、户外广告控设区、户外广告宜设区。
  
  (1)禁设区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的灯箱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的路段或建筑物:
  
  ①涉及影响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机关部门及军事机关的办公区域和路段;
  
  ②涉及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代建筑等保护范围;
  
  ③城市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包括各类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艺术中心等);
  
  ④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
  
  ⑤违法建筑物。
  
  (2)宜设区
  
  户外广告适宜设置的区段,主要是指涉及市、区级商业活动、餐饮娱乐密集、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和路段,体现为密度大、类型多、档次高。
  
  宜设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①鼓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密度可适度加大;对广告设置位置予以最少的限制;鼓励最丰富的设置类型和方式;允许适当位置的夸张尺度;
  
  ②建筑物外墙可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布幅、招牌等;
  
  ③小商店集中的商业街区的店面招牌应统一规划,规定规范的形式与制作工艺;
  
  ④商业街两侧的门面和橱窗,建议采用敞开式的货架展示功能,利用商业内光外照的方法,可产生街道商场内外灯光通透亮丽的整体效果;
  
  ⑤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体现高质量、高品位的城市商业氛围。
  
  (3)控设区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控制的区段,即除禁设区和宜设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该区域的城市景观主要以体现建筑造型、城市不同功能片区街道景观和城市特色风貌为目的。
  
  控设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①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面貌;
  
  ②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
  
  ③纯居住功能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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