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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字[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9-09
【实施时间】 2009-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严肃查处餐饮业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超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度安排:各部门要按照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法规,于2009年9月20日前分别制定《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监督抽查和评价工作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抽检、监测工作。到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并建立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严格监控和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例行抽查检测,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和使用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大对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
  
  2、农资打假和高毒高残留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普通农药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积极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强非禁用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
  
  3、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加大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饲料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行为。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兽药市场整治;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洛酮和磺胺类,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4、水产品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和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严格产地准出管理。
  
  5、农业“三品”专项整治。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申报认证管理,加强产品产地的现场检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加强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底前部署自查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引导农资等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完善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建立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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