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字[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9-09
【实施时间】 2009-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企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
  
  进度安排:2009年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入库及领用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和添加剂专用计量器具台帐,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二是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进货关和出货关,管好生产加工过程。三是坚决取缔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010年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二是对部分重点食品进行监测;三是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完善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召回制度。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着眼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长远发展,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对重点食品、农产品进行监测,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一律纳入不良记录。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检验检疫监管。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2、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以农村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4、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大监测力度。
  
  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2010年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市场质量准入、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等六项制度。
  
  (六)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使用劣质食用油的行为。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行为。加大对餐饮单位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继续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