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强化措施,丰富综合监督的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的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验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应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建立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健全网上公示“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要按照国家、省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确保明年底前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管。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经贸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自觉保证食品质量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维权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加强督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方,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监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编发工作简报,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从2009年9月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次整顿工作动态信息;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整顿工作总结;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整顿工作全面总结;整顿期间的重要工作进展、成效等随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