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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2009年9月1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规则》是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的行为准则。市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则》,并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规则,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市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执行《规则》情况尤其是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则》,发生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不作为或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则》对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应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土地资源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重大决策,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程建设等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的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