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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6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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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主要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精简文件。能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应加快信息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㈠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㈡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㈢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㈣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㈤向省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得要求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应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新余,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余外出,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5日印发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余府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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