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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章 实行问责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凡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依职责管理监督不力、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不作为或执行不力,以及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行为,应当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具体问责的情形按《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办发〔2009〕18号)执行。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程序按照《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办发〔200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㈤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㈧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需要会议作出决定的议题,会前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书面提交会议。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必须向会议书面提供规范性文件制订依据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并作主题汇报。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