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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9-16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以及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评估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禁止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依法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等重要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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