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原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
  
  (二)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定权限内工业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
  
  (四)将煤炭行业管理、电力行业管理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将君子兰产业发展管理服务职责划归市农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对口部门以及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指导和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八)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工业和信息产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市内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建设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开发区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和支持措施的制定,对开发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