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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53号
【颁布时间】 2009-09-10
【实施时间】 200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四)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立我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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