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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疾控字[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1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乙肝疫苗补种疑似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指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事件。
  
  四、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报告
  
  ㈠报告范围
  
  报告的范围为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所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包括一般反应、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实施差错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不明原因等。应特别关注以下病例:
  
  1、注射部位出现脓肿;
  
  2、被卫生人员或公众认为与免疫接种有关的需要住院的病例;
  
  3、被卫生人员及公众认为的与免疫有关的死亡病例;
  
  4、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5、被卫生人员或公众认为与免疫接种有关的其它严重或不寻常的医学事件;
  
  ㈡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儿童监护人姓名、现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日期和人数、主要临床经过、就诊单位、临床诊断、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日期等。
  
  ㈢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㈣报告的时限及方式
  
  1、一般事件的报告
  
  (1)接种点发生疑似异常反应后,在对症治疗的同时,要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于2小时内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应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登记与报告按《江西省免疫接种后不良反应(AEFI)监测方案》填写。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乙肝疫苗补种活动期间,各级负责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人员应每天收集接种疑似异常反应报告情况,并逐级上报。
  
  (2)所有发现的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病例(包括一般反应)均应做好登记工作,并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3)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病例还应通过监测系统个案录入后作网络直报。
  
  (4)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乙肝疫苗补种活动结束后,各级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人员仍要密切关注预防接种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异常反应病例,加强监测,及时上报。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除比照一般事件进行报告外,县(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在初步核实后,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应规定网络直报,并分别完成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除比照一般事件进行报告外,县(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应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分别完成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五、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置
  
  疑似异常反应调查的目的是尽快查明病因,防止更多病例出现,避免由于异常反应成为社会热点而妨碍正常的免疫接种活动。应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理的原则,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的发展。
  
  1、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异常反应发生的报告后,立刻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报告内容,核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基本信息、发生时间和人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等情况,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1)判定为一般反应的,做好登记工作并密切观察;给予对症治疗、处理;
  
  (2)初步判断为个体发生异常反应的,立即通知县级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小组进行调查诊断,联系救治小组及时进行诊治,如果需要技术援助,立即向市级提出请求,并协助市级调查处理;同时保存所有可能与异常反应发生相关的物证(疫苗、注射器等)。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处理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时,封存接种点本批次疫苗,暂停该接种点疫苗接种活动,同时加强其他接种点异常反应监测,按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症状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并立即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小组报告。县卫生局和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发生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应立即暂停接种,在尽快消除疑虑,隔离管理的前提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a)了解掌握病情,及时选派当地有影响的临床、流行病学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掌握发病情况和可能的诱因,及时处理首发病例。(b)妥善处置和治疗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合理解释;可采用心理治疗,用语言暗示并配合适当理疗或按摩,催眠疗法、解释性心理疗法,引导患者及其家长正确认识和对待致病的精神因素,帮助其认识疾病性质。(c)若诊断明确后,应避免重复检查和不良暗示,并对症治疗。(d)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儿童家长、学校老师,特别是在群体中起“核心”作用的人物,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相关单位要向儿童家长耐心解释本病发生的原因,答复问题应明确肯定,解除可能有任何后遗症的顾虑。(e)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减少紧张气氛,缩短“非常状态”的时间,尽快使学习、生活转入正常化,有利于病例症状消失后回到一个安全的环境,不致再发。(f)防止人为渲染,在调查和控制事件的过程中,要防止宣传媒体和人员的盲目参与,扩大事态,参加现场调查的人员应保持镇定和良好的秩序,以防人为的渲染、扩大,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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