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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同志们,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审判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诉讼程序从基本无法可依,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处理案件从主要依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民事政策,到20世纪80年代后依据新颁布的婚姻法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办案;受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从主要是本地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的案件;从计划经济时期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纠纷,发展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多地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从一个民事审判庭发展为多个民事审判庭,特别是从2000年底开始,包含传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内的民事审判新格局逐渐形成。回顾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进程,总结基本经验,将有助于我们不断更新观念,加深对民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为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一)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确保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心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从根本上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就能取得良好的成效,真正得到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支持,使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创新;脱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就会偏离方向、迷失目标,工作成效与自身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要服务好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应当正确把握国家经济建设的方向与重心,积极保障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着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维护好、关心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方针,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加广泛,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多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切实担负起司法为民的重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事事、处处、时时以维护人民权益为重,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三)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做好调判结合,始终追求案结事了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增加和睦团结,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面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调处难度加大的新情况,只有继续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使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抓好基层,始终把握好工作重心 民事案件近90%在基层,人民法庭办结案件总数的80%以上是民事案件。因此,抓好法院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既是近年来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所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是党通过司法途径服务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就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基层法院思想、组织、业务、纪律、物质等多方面的建设,尤其是要帮助解决好基层法院人才短缺与流失问题,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 (五)民事审判工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始终做到与时俱进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适用机制、诉讼程序机制、审判管理机制、队伍建设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努力朝着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迈进,始终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现行民事审判工作体制和工作方式,与其所承担的繁重审判任务之间,依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新的市场主体,新的纠纷类型正在不断显现,新的管辖要求正在不断提出,继续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新的历史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