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愈加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前,一些地方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对法院审理的一部分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案件,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不配合甚至不当干预的情况。由于法院不能准确及时地发布审判信息,导致个别媒体对民事审判进行不准确报道,给民事审判工作在客观上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个别当事人以自伤、自残、自杀等威胁,或者攻击、伤害、侮辱、谩骂法官,使民事审判法官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 三是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尚待加强。从当前民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少数法官司法观念陈旧,忽视审判规律,对少数案件感到事实难认、是非难判、纠纷难了,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少数法官审判知识老化,对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够熟悉,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能力不强;部分法官经验不足,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等能力尚有差距。此外,还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极少数法官自身不正,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都与公众对公正司法日益增长的期望值还有相当的差距。 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下的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不断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符合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结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实际,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民事审判工作要以不断提升的司法公正水平,为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保障。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依法审判。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排斥一切不当干扰,坚决防止枉法裁判,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平等保护。民事法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围绕人身或财产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民事审判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按照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必须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必须是廉洁的,只有在程序公正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础。按照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依照尽可能查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在当今许多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不高、法官队伍“先天不足”的国情下,实体公正更不容忽视。我们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 (二)坚持司法效率,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任何纠纷的存在,既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也表明发生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是对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无正当原因审理期限较长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尽可能地明确从收案到结案各主要环节的工作期限,除健全落实承办人、合议庭的审限责任制外,还应明确领导审核、审判委员会审议等环节对审限所应尽到的职责,确保案件能够在审限内审结,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