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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充分认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
  
  “十五”期间,随着检察事业的深入发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求实创新,全面推进。正规化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基础建设逐步加强,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以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培训模式进一步完善,初步实现了由补课式、应急式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加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队伍文化专业结构和整体素质的改善,保障和促进了检察事业发展,也为“十一五”期间教育培训工作的继续深入开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当前,检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使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艰巨任务,也对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显得更为紧迫。强化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走教育强基、素质固本、人才强检之路,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机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决策和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部署,从保障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改革开放、维护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已经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发展,促进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新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和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大规模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大力加强基层和西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不断优化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为新时期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十一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始终。坚定不移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培训学习,教育和武装全体检察人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理论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自律能力。
  
  --坚持全面发展,突出重点。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西部,突出培训领导干部、中青年业务骨干,突出以办案技能为核心的执法能力培训,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协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遵循检察人员成长规律,结合岗位实际,按需施教,注重质量,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训用结合,从制度机制上强化教育培训效力。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检察人员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教育培训正规化建设和基础建设深入发展;组织管理和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整体质量、效果全面提高;基层和西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协调全面发展; 队伍文化专业结构和素质能力得到进一步改善;教育 培训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事业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一)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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