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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1.大力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模式,分别组织进行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规划期内,全国完成不低于40万人次的培训任务,确保每名检察人员至少接受一次正规化岗位培训,领导干部、中青年业务骨干至少接受两次培训。以境内培训为主,实行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正确发挥境外培训的补充作用。积极推进各类培训的课程设置、内容重点、培训形式和组织实施等规范化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2.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坚持“传、帮、带”和“练、学、用”相结合,贴近实务,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根据不同业务和不同岗位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岗位练兵主题目标、内容形式,做到一年一主题、逐年有深化,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干警的实务技能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检察人才培养
  
  进一步完善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分工培养、条块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工作格局。上级院对口指导,政工部门牵头规划、协调管理,相关部门参与、协作,引导和支持干警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实践成才。实行集中培训与在岗培养、课题研究与实践锻炼等多种途径相结合,推行个性化培养,强化使用、激励和保障等配套措施。突出实践培养人才、发现人才、检验人才和提高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发挥业务部门培养专业人才的作用,加快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1.注重培养检察领导人才。围绕检察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三级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理论教育、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规划期内,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地县两级院其他领导干部至少到省级院接受一次培训。
  
  2.着力培养检察业务人才.坚持条块结合,健全检察业务人才分级培养选拔机制。政工部门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到2010年底,各省级院专业人才库入库人员总量应分别达到300至500人,高检院各业务专业人才库人员应达到本业务系统干警总数的1%左右。在此基础上,加大拔尖业务人才培养力度。规划期内,高检院培养选拔100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各省级院培养选拔20名左右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各地市级院培养选拔30名左右地区检察业务尖子,县级院着力培养一批办案能手。
  
  3.积极培养检察理论人才和其他检察人才。采取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参加高水平培训或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一批拔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依托高等院校,探索检察专业建设,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促进检察理论创新繁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完善发展。实行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努力培养检察技术人才、检察管理人才和检察工作所需的其他人才,加强各项检察工作的人才保障。
  
  4.继续提高人才学历学识水平。有计划地吸收引进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充实基层,扩大引进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的比例。同时,鼓励、支持和选送中青年领导骨干、优秀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一步改善检察人才队伍文化专业结构。
  
  (三)基层教育培训
  
  继续实行教育培训重心下移、倾斜基层,综合发挥上级院组织集中培训和基层院开展业务实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教育培训形式的功能,促进基层队伍的素质能力逐年提高。
  
  1.加大基层干警培训力度。分级轮训基层院领导干部、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规划期内,每名基层院干警至少在省级以上培训机构接受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其中,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直接培训基层院领导和业务骨干200人。同时,高检院、省级院要针对基层特点,举办基层流动业务讲坛,实行送训上门,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与示范指导为一体的基层巡回培训活动。定期选派基层业务骨干参加系统外培训。加强网络培训资源开发与建设,依托现有网络,组建检察业务培训站点,扩大优质培训资源的覆盖面。
  
  2.加大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立足基层工作和人才队伍实际,把上级院指导培养和基层院自主培养、组织培训培养与个人实践成才结合起来,通过业务实践、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途径,着力培养、发现一大批基层院办案能手和其他急需实用人才。大力倡导和支持基层干警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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