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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西部地区教育培训
  
  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着力增强其自主培训、自我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到2010年底,专门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25000人次。
  
  1.实施西部检察官培训工程。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6至8期西藏、新疆和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300人左右。高检院举办的全国性培训班参训的西部地区骨干一般应占三分之一。规划期内,高检院各业务部门至少专门为西部举办2期专项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200人左右。 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每年分别定向培训西部地区地、县级院业务骨干100人。选派检察业务专家、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地、县级院开展专题讲座、业务答疑、技能演示和现场指导等巡回培训活动,每年组织3次左右。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培训。进一步改善和强化东西部地区教育培训对口支援,扩大区域培训合作规模。试行西部地 区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支持,引导和拉动其他教育培训发展。东中部地区各省级院和有条件的地级院应分别确定一批西部地区地县级院作为教育培训定点支援单位,定期为西部地区举办专门培训班。东中部地区省级院举办的全省性培训班应适当吸收西部地区干警参训。规划期内,东中部各省、直辖市应分别培训西部干警150人次。
  
  3.培养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紧缺人才。深入推进西部基层学历教育攻坚,组织、支持适学干警特别是检察官多途径参加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学习,进一步改善队伍文化专业结构。通过培养和引进,到2010年,使西部地区检察队伍本科以上人才达到 65%左右,检察官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70%左右。不断提高西部地区检察人员司法考试合格率,逐年缓解西部地区检察官短缺的压力。
  
  4.增强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发展后劲。选派优秀教师赴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开展现场教学、示范指导和教学帮扶,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东中部地区代训和选派外出培训等方式、轮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骨干,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专项指导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岗位练兵和在岗学习。西部地区各检察院应组织参加上级院和东中部地区培训及其他培训的检察人员,就所学内容开展交流传学活动,做到一人参训、普遍受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全局,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健全高检院、省级院为主的两级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实施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充实地级院教育培训组织管理职能。省级院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确定具体措施,并逐年制定实施。落实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做到一年一计划、一年一检查、一年一总结。抓好贯彻规划的开局起步工作,把落实《2004年一一2007年全国检察人员培训计划》任务纳入“十一五”总体规划部署,确保工作协调开展、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师资建设。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的师资队伍。从妥善使用、改善待遇、拴心留人等方面稳定现有专职教师。把提高教学能力特别是检察业务教学能力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核心,通过集中培训、选派参加党校学习、挂职锻炼等,定期培训、强化培养专职骨干教师。通过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批政治可靠、理论深厚、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在系统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骨干教师。大力加强兼职教师建设,注意从实务部门、高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教学经验和较高职业声望的人员中选聘兼职教师,让更多的检察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等检察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检察教育培训活动。试行检察师资资格认证制度,完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国和省级检察师资库,实现优秀教师全国和地区共享。培训教育:管理工作者,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三)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资料建设。研究制定检察业务培训课程建设指南。针对检察工作规律和各类检察业务特点,以业务需要和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业务培训课程开发建设,积极开发网络培训课程,形成一个检察特色鲜明、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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