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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实用性强、相对完备的检察业务培训课程体系,并根据检察业务和教育培训实践发展不断完善。试行检察业务培训精品课程评选。制定业务培训教材资料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材资料建设。坚持总体规划、协调各方,继续完善标准化培训教材, 着力开发专题性业务培训教材资料,注意发挥检察业务专家和骨干的作用,组织编写一套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为核心的检察实务教材。建立培训教材资料信息库,试行培训教材审定推荐和精品教材资料评选、共享。
  
  (四)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健全高检院、省级院两级为主,地级院为补充的培训网络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地、县两级院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的作用。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国家检察官学院要达到同期培训1000人以上规模,发挥好龙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要分别达到同期培训300人以上规模。各省级培训机构统一规范为省级检察官学院。探索检察业务实训基地建设,各项主要检察业务至少建设1个实训基地。制定培训基地规范化建设意见,健全检查评估制度,全面规范培训基地特别是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和省级培训机构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强化其教学保障功能。
  
  (五)加强经费保障。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经费总体预算,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争取把检察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拓宽教育培训经费来源,积极争取重要培训项目专项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应单独列支,严格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科学,投入、厉行节约、优化效益。
  
  (六)加强培训教学改革。适时调整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使其与检察工作同步发展,并体现前瞻性。拓宽培训渠道,探索培训新模式。运用网络培训、电化教育等现代培训手段,研究开展个性化菜单式培训。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摸索集中培训与在岗学习、系统培训与社会化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弹性培训学习制度,积极开展自主选学、在线学习、在岗自学和团队学习。加强教学法研究,创新教学方式,综合采用讲授式、启发式、研究式、互动式、情景模拟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调动教师与学员两个积极性。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大力推进案例教学,建立案例库,以案析理明理。推行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互评等,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坚持和完善调训制度,强化调训的计划性和效力。进一步健全落实对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及其他以提高培训质量为核心的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完善培训考核措施。针对不同岗位,采取自查自评、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考核检查,促进在岗学习、强化学习和培训效果。推行培训学习学分制管理,健全培训学习档案。完善培训证书制度,严格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审验发放,强化培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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