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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是针对一些地方执法尺度掌握不一致的问题,完善执法标准。为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为规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工作,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为更好地依法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制定了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 三是针对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完善保障人权方面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就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注意发现和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纠正违法取证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每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以及时固定证据,防止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的发生;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等,均应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是针对执法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岗位要求,制定目标岗位责任考评标准和办法,对各个执法环节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分解细化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定了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形和范围,明确了责任的种类、处理程序和处罚办法,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还建立完善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案责任倒查、办案安全事故检讨等制度。 (四)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 检察机关把制度落实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坚持健全制度与狠抓制度落实双管齐下,确保法律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一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建立新型办案管理模式。通过实行流程管理,把办案工作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细化为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工作流程,上一个环节没有进行完毕,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通过实行过程控制,把办案的管理和监控关口前移,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的任务,并选择了部分检察院进行试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把办案工作的管理、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案人员工作实绩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是对一些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执法中的重点问题,选择一些重要制度,对执行情况组织全国统一的检查。先后开展了执行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等多个制度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上级检察院重点抽查等方式,查找执行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三是健全办案考核评价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对严格依法办案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目前大多数省级检察机关已初步建立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执法工作的考评机制,并将办案考核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对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制度落实和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是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等行为的纪律责任。在专项整改中,共对91名违法违规办案的检察人员进行了严肃追究,并对2003年以来在执法中有严重过错的275名检察人员组织了离岗培训。 (五)完善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照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同时,结合专项整改活动,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创新监督制约的方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