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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10-30
【实施时间】 2006-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接上页]

  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经有2825个检察院实行了这项制度,选任人民监督员20921名,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13547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650件,检察机关采纳497件,占76.5%。在监督“三类案件”的基础上,从去年开始又探索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该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共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231件,已纠正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207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对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在前几年推行检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公开的内容,丰富公开的途径,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有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严格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告知内容在办案笔录、诉讼文书中进行明确记载;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适时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实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积极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了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一方面,实行检察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制约,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承办。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院领导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监所检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违反办案时限超期羁押;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理案件的申诉进行审查,监督纠正不当决定;对扣押款物实行“管办分离”,统一交由检察机关财务部门保管。另一方面,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建立“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院决定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特别是去年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重点执法办案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建设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一是办案质量逐年提高。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后有罪判决人数逐年增加,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15278人、23919人、25280人;有罪判决人数占当年立案数的比率逐年提高,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35.1%、54.7%、61%。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49‰,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上升4.8个百分点。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下降了5.5和10.4个百分点。二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数量逐年下降。2005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比2003年下降了20.7%;因违法违规办案而被追究纪律责任的检察人员比2003年下降了61.9%。三是检察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执法形象进一步改善,涌现出方工、王书田、白云、白洁等一批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英模人物和先进典型,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检察官的良好风貌。
  
  二、当前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只是初步的,检察工作中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有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仍然比较陈旧。有的检察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观念没有彻底消除,执法观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
  
  (二)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不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诉讼中出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该监督纠正的没有及时监督纠正;有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把关不严,对不该逮捕的批准逮捕,对不该起诉的提起公诉;有的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对律师会见、查阅材料等不积极配合,变相拖延时间、设置障碍;有的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随意扩大扣押款物范围,结案后不及时清理退还扣押款物;有的执行程序性规定不严格,甚至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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