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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颁布时间】 2006-07-26
【实施时间】 2006-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接上页]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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