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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