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中央在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区(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评审和报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涉及上款(一)中的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好与市级对应类别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aq1]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国资委系统所管辖的集团(总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五)中央驻津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行业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帮助和指导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六)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区等)的管理部门和街、镇(乡)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驻区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七)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政府依据《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的规定,编制部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和职责分工。 3. 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