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加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在总结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提高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法官培训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基本原则是: 以人为本,服务审判。保障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教育培训为审判工作服务,加快学习化法院建设,激发队伍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提高队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依法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实施各类培训;健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和保障机制,强化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需施教,务求实效。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针对法院队伍的不同特点和培训需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分类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统一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以法官教育培训为重点,带动其他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继续巩固和发挥东部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优势,加大对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深化改革,注重创新。适应法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树立现代培训意识,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改革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创新法院教育培训的理论、制度和管理。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强化教育培训效力;切实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和司法能力培训,着力实施司法能力培训考核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努力造就一支以职业化法官队伍为核心、适应现代审判需求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2006年~2010年期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岗位培训 1.初任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中国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工作规章和纪律,各岗位职责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等。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2.预备法官培训 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分在校培训和校外实习两部分。在校培训包括综合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中国审判制度、法官职责与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方法和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立案、审监、执行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技能等。校外实习主要是到指定的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政府机关、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观摩与实践。预备法官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