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为满足日益繁重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需要,要统筹规划辖区培训机构与基地建设,进一步健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网络。要重点加快省级法官培训基地建设,加强人员、设施、经费保障。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在全国认定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基地。整合法院系统整体的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系统办学的优势,构建科学合理的上下结合、纵横交错的互动关系,积极探索统一领导、严格标准下的新的教育培训模式。推动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间联合开展培训,试行法院之间的横向委托培训。积极发展并逐步扩大与国(境)外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项目。
  
  (七)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
  
  为适应培训的现代化要求,减少工学矛盾,增强培训效果,扩大培训的受益面,将建设法院教育培训网作为全国法院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起点建设以最高人民法院网为核心,以各高级人民法院网为骨干、覆盖各级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建成远程教育培训体系,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实现全系统的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八)保证教育培训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3%,其中,东部地区法院和其他经济较发达地区法院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5%。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教育培训的需要和进度做好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