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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继续做好本科学历教育,重点加强和支持西部地区法院本科学历教育,力争使通过专项培训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西部贫困地区法官达到法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是法院人才资源开发和司法能力建设基础的观念,将其作为推动法院工作与发展的关键来抓。要结合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培训任务的落实,真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学习和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二)健全培训管理制度
  
  继续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和有效运行机制,细化各类培训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预备法官培训办法》,实行预备法官培训导师制度和培训成绩等级制度。建立严格的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培训项目认可等管理制度,整合培训类别,避免重复培训,提高培训效率。改革培训方式,采取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逐步实现由集中统一培训的方式向集中统一培训与专题选修相结合、以专题选修为主的方式转变。建立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检查制度,从办学方针、基础设施、组织管理、师资队伍、课程设置、经费保障、办学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保证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培训考核制度
  
  成立由政治部门领导、培训机构实施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对各项培训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实行书面考试、现场操作、论文评审等不同的考核方式。尝试教育培训积分制管理,将培训任务转化为易于操作、便于检查的指标体系,分级建立与积分制相配套的、由计算机管理的教育培训档案。规范各类教育培训的登记与考核制度,将培训记录和成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优、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不经预备法官培训的,不得任命为法官;不经晋级培训的,不得晋升高级法官。规划期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法官司法能力标准,在全国统一组织司法能力达标考核,检验法官驾驭庭审、诉讼调解、适用法律和文书制作能力。凡经考核未合格的人员要离岗培训,直到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四)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体系
  
  成立全国法官教材编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官教育培训大纲,研究制定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大纲。紧密结合法院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吸收国内外法官培训的先进成果,编写出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的法官培训教材。针对不同类别、层次人员的特点和培训需求,设计科学、适用的培训课题,开发系列培训菜单,逐步实现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双向选择的开放式业务培训模式。要积极研究编写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教材,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法院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继续贯彻 “教学、审判、科研”三结合的原则,落实“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建立法官与教师“双向交流”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荐选足够数量的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审判实践经验和教学授课能力的法官及退休的资深法官作为法官培训师资队伍的重要来源。法官可以定期交流或短期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从事教育培训的工作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定期选派专职教师到地方法院审判部门锻炼、参与办案。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教育培训师资库和业务档案,制定教师联聘办法,优化师资配置,实现师资共享。定期培训师资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举办师资培训班,优先选送部分优秀教师到国(境)外培训。尊重、关心、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注重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引导培训管理者研究法院教育培训的规律、特点、内容和方法,掌握和创新培训技能,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六)加快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重点加强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建设,规划期末,达到年培训规模16000人,建成国内一流、面向国际的高级法官培训基地、预备法官培养基地、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和法官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加强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全面建成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争取达到年培训规模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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