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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7号
【颁布时间】 2006-03-30
【实施时间】 2006-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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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任职培训
  
  晋升或调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教育,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政策,法院管理与领导科学,法学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与实务等。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4.晋级培训
  
  一级法官晋升高级法官前须接受晋级培训。晋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相关审判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晋级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续职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续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职业思维和业务技能,现代办公技能等。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五级至一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组织法官续职培训。法官续职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把基层和西部地区法官培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完成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基层法官轮训任务,坚持每三年对人民法庭庭长和法庭其他法官轮训一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适时选派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和培训教师,组织巡讲团,深入到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巡回授课,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级培训机构定期组织培训基层和西部地区审判业务骨干,增加班次,扩大规模。全国性培训在名额的分配上向基层和西部法官倾斜。
  
  在重点开展各类法官培训的同时,认真组织好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政务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续职培训采取分年度、分阶段累计学时的方式。通过组织调训形式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其他经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可计为续职培训时间。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
  
  1.高素质审判人才培养
  
  贯彻人才强院战略,重视高层次人才在队伍建设中的标杆作用和引领作用。立足现有法官队伍,结合岗位培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专门培训,采取到国家法官学院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进行系统培训,到国外著名大学和法院学习、培训,创造到不同审级法院交流锻炼的机会,鼓励开展相关审判领域的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方式,加快高素质审判人才的培养步伐。规划期内,全国法院要重点培养10000名以上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培养100名以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并在专门法律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审判业务专家。
  
  2.复合型法官培养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又熟悉经济、管理、科技、心理、社会、信息、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适应跨专业审判的需要。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内部的相近业务部门实行岗位轮换,定期选送有一定其他专业知识基础的法官参加第二专业学习,选派部分法官到金融、证券、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等机构进行短期交流。
  
  3.高级司法政务管理人才培养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门人才培训,提高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选送人员参加本岗位专业知识进修,到相关机构交流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思想政治工作、行政事务管理、人才资源管理、计算机应用开发及网络管理等高级专门人才。
  
  (三)学历教育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法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积极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逐步形成一个具有法学(法律)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法官群体。到2010年,法官中研究生层次人数要比200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20000人,其中,东部地区法院、中部地区法院、西部地区法院法官中研究生层次人数所占比例分别达到该地区法官总数的15%、9%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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