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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4-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旅游条例(2009修正)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旅游区(点)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临时上下客点。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区(点)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的指引标志。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站,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二十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邮轮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轮旅游的宣传和推介。市发展改革、交通港口、口岸服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母港的规划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协调口岸监管部门提高邮轮口岸通关服务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开发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区、县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旅游、农业、公安、工商、环保、食品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乡村旅游服务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每年在举办上海旅游节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预先发布活动信息,协调与旅游节活动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旅游住宿保障方案,协调各类住宿资源,满足住宿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本市居民利用家庭住房自愿为参加前款所列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提供住宿,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本市鼓励企业为旅游者购买的商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文物、商务、绿化市容、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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