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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填写、延续、变更、撤销及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省、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示范文本; (四)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