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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一)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 (二)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人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 (四)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的具体时间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事项; (三)实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二)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不符合条件要求,但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并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核的,许可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应由现场核查人员、申请人员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一)场地要求 1、单独设置销售区域,有明显标志; 2、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设施和设备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设隔离地面的货架; 2、食品仓储库: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和记录; 3、冷藏设施:销售冷藏食品的要配备冷藏设施,如冰柜、冰箱等; 4、照明: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 5、通风:有通风(电风扇或排气扇)设备或者设施,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远离污染源,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6、更衣室:设置员工储衣柜(架)、鞋箱(架); 7、五防设施: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8、废弃物存放:应设置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9、散装食品销售: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柜、台,配备足量无毒、无污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并必须配备“五防”设施。 (三)人员和制度要求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召回制度、更换和退货制度等。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填写 第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