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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二)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三)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四)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五条 参保城乡居民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得借用或转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五)不得挂床住院和弄虚作假等。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工作;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做好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民政、残联、宣传、教育、公安、药监、物价、统计、监察、各国营农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85%提取,用于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支出;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三)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透支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与补助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政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逾期不得补缴。其中,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其他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在此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