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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及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综税办字[2009]1号)的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控我市地税税源、户籍的基础信息,确保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顺利实施,特制定了《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房屋租赁业、洗车业、殡葬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及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综税办字[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加强配合与协作,构建我市房屋租赁业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网络,促进我市房屋租赁业管理正常化、规范化。 二、工作内容 房屋租赁业专项治理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房屋租赁管理氛围。通过联合集中整治,推动房屋租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将各自管理的房屋租赁涉税信息按要求报送地税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严把协税护税关口。地税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将已纳入税收管理而未纳入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反馈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综合治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要坚持“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参与”的管理模式,把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信息采集(10月20日-10月31日)。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税工作职责,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地税部门做好信息利用工作。同时反馈已纳入税收管理,但未纳入相关部门管理的房屋租赁信息。 (二)宣传发动(10月20日-10月31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通过开设宣传栏、张贴标语通告、举办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一般性和专题性税收宣传活动,争取广大房屋出租人的理解和支持。大力营造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良好环境。 (三)集中整治(11月 1日-12月20日)。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房屋出租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尤其是沿街房,逐条街道进行清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档案,将出租房屋纳入各职能部门管理。 (四)总结验收(12月21-12月31日)。综合治税各部门联合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政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房屋租赁业不仅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是其他各部门的管理重点。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管理不到位就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将房屋租赁业管理到位。各级、各部门对此要有统一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房屋租赁业管理。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公安、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租赁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见淄政办字[2009]89号),负责指导全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各级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综合治税的要求,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供经费等保障,确保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加强基层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公安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定明细内容(出租方、承租方、房屋位置);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业排查登记工作,对违反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房屋出租方(代理人)、承租方,视情节依法分别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严格把关。对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要求业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对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的,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房屋租赁的税务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