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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 (一)被改判的案件; (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被投诉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 (四)被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 (六)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审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监督、协调、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主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批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庭案件质量直接监督管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自查。 各审判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除负有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对本院其他审判庭“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核查。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调卷审查。 二、 程序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结退回的案件,统一退至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由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填写《上级法院退卷统计表》。 立案庭应在签收上级人民法院退回案卷卷宗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不予核准死刑、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对本院生效裁判(含调解)案件依职权裁定再审的,立案庭按前款《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所列质量监督案号的系列顺序,编立该再审案件的质量监督案件号后连同再审案件送审监庭。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无质量问题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审查并提交《案件质量监督申请表》,启动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判决进行质量监督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自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二条 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有关部门监督批转,或投诉、申诉、群众来信等材料,确实可能涉及本院裁判(含调解)生效案件的质量问题又未立案处理或不符合申诉、申请再审立卷审查条件的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审监庭、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信访等部门收到“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投诉后,经审查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在完成质量监督案件的立案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给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四条 审判庭对案件的自查采取合议制。 第十五条 各相关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由庭长在3个工作日内指令原承办法官、原合议庭成员或本庭其他审判人员进行自查。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以及仅有投诉来信材料未附案卷的,由各相关审判庭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调取本院审理卷宗自查。自查人及其合议庭应自签收自查案卷宗、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案件自查及合议庭评议工作,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的自查部份,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庭长审核。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