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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统计和结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等部门应当以各审判人员为统计对象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专门档案;各审判庭应当建立本庭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 第四十五条 立案庭每季末填写《移送自查案件统计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司法统计部门和审监庭。 第四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案庭及各审判庭的统计,对各庭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数,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案件数,以及被投诉的案件数、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汇总,制作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统计数据每半年向全院公布一次。 第四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全院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连同案件质量监督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判委员会并送本院政工人事部门,供政工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干部参考。 第四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和移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应指定专人、建立专门资料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五、附则 第五十条 执行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同时停止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