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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口单位│理办法实施细则》;│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应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员IC卡与领单所需│核销考核┃
  
  ┃发放出│2、《出口收汇系统操 │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证明的一致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取│中的荣誉┃br /  br /  ┃口收汇│作规程》。│卡、出口合同;│应进行书面签收.外汇局必须要求出口 │企业和达┃
  
  ┃核销单││2 出口单位续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位当场在所领的每张出口收汇核销单│标企业按┃
  
  ┃││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收│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企业法│需发单。┃
  
  ┃││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人代码(章);│┃
  
  ┃││3 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2、根据出口核销系统中出口单位可领 │┃
  
  ┃││核销员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单数与出口单位网上申请数两者中较小│┃
  
  ┃││时,外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数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证和出口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3、当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不足,且确需 │┃
  
  ┃││4 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未│出口时,需提供说明及合同,并实行分│┃
  
  ┃││办理电子口岸IC卡更换的新核│级审批制。│┃
  
  ┃││销员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
  
  ┃││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
  
  ┃││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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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口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1、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海关使用│对已经注┃br /  br /  ┃收汇核│程》│2、出口单位送交的出口收汇核销 │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外汇│销的出口┃
  
  ┃销单注││单签收表。│局在网上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注销操│收汇核销┃
  
  ┃销│││作,并打印注销界面与纸质出口收汇核│单应单独┃
  
  ┃│││销单一并留存。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保管。┃
  
  ┃│││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后,与留存│┃
  
  ┃│││的纸面单证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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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空白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1.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网上出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申请网上挂失或出│┃br /  br /  ┃出口收│程》│口收汇核销单挂失时,外汇局应审│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必│┃
  
  ┃汇核销││核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挂失书面报│须是未报关出口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
  
  ┃单挂失││告。│单。│┃
  
  ┃││2、出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外汇局 ││┃
  
  ┃││须审核出口单位事后报备的挂失││┃
  
  ┃││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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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已用 │1、《出口收汇核销管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1、出口单位遗失已经报关未办理出口 │┃br /  br /  ┃出口收│理办法实施细则》;│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
  
  ┃汇核销│2、《出口收汇系统操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可为其签发“出口│┃br /  br /  ┃单挂失│作规程》。││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及出口│││2、企业遗失已报关并已办理出口收汇 │┃
  
  ┃收汇核│││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外汇局│┃
  
  ┃销单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出口收汇核│┃
  
  ┃税联补│││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
  
  ┃办│││明,且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有出│┃
  
  ┃│││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数据,方可为企业│┃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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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补办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申请核实同意后,可│┃br /  br /  ┃出口收│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为出口单│┃
  
  ┃汇核销││收帐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联补办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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