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关单成交总价│┃
  
  ┠────┼───────────┼─────────────────────┼──────────────────┼─────┨
  
  ┃3.来料│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按“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br /  br /  ┃加工│办法实施细则》;│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收帐通知 ││┃br /  br /  ┃│规程》;│4、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 ││┃
  
  ┃│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
  
  ┃│规定。│││┃
  
  ┠────┼───────────┼─────────────────────┼──────────────────┼─────┨
  
  ┃4、来料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按“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br /  br /  ┃深加工│办法实施细则》;│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br /  br /  ┃│规程》;│││┃
  
  ┃│3、出口收汇核销相关 │││┃
  
  ┃│文件规定。│││┃
  
  ┠────┼───────────┼─────────────────────┼──────────────────┼─────┨
  
  ┃5、补偿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1、出口值等于补偿值时,办理不收汇出 │┃br /  br /  ┃贸易│办法实施细则》;│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口收汇核销;│┃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 │3、补偿贸易合同; │2、出口值大于补偿值时,出口值超过补 │┃br /  br /  ┃│规程》;│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偿值部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 │5、外经贸部门批准件。 │收汇核销手续;│┃
  
  ┃│相关规定。││3、出口值小于补偿值时,办理该合同第 │┃
  
  ┃│││一笔出口收汇核销时,出口单位提供与外│┃
  
  ┃│││经贸部门批文、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
  
  ┃│││要素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外汇局│┃
  
  ┃│││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在报关单正本上登记已│┃
  
  ┃│││出口收汇核销金额、出口收汇核销日期、│┃
  
  ┃│││签名,然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
  
  ┃│││外汇局留存正本,出口单位留存复印件,│┃
  
  ┃│││用于以后的出口收汇核销。以后每次出口│┃
  
  ┃│││收汇核销时出口企业均需提供上一次的报│┃
  
  ┃│││关单复印件,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在│┃
  
  ┃│││报关单复印件上签注已出口收汇核销金│┃
  
  ┃│││额,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和│┃
  
  ┃│││用于出口收汇核销。│┃
  
  ┠────┼───────────┼─────────────────────┼──────────────────┼─────┨
  
  ┃6、进料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对于此项及┃br /  br /  ┃对口│办法实施细则》;│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的成交总价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其他业务,┃
  
  ┃│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料抵扣:审核贸易双方签订的进料 │在办理出口┃br /  br /  ┃│规程》;│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收帐通知。 │加工贸易合同、盖有外经贸部门公章的合│收汇核销时┃
  
  ┃│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 ││同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成交总价│涉及进口货┃
  
  ┃│关文件规定。││应等于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加出│物报关单抵┃
  
  ┃│││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扣的,需要┃
  
  ┃│││3.办理进料抵扣核销的,出口单位应事 │对进口货物┃
  
  ┃│││先报外汇局审批│报关单进行┃
  
  ┃││││核注、结案┃
  
  ┃││││(若在海关┃
  
  ┃││││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联网┃
  
  ┃││││核查系统有┃
  
  ┃││││记录)。┃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