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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1988]93号
【颁布时间】 1988-10-14
【实施时间】 1988-10-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7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因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省府粤府[1986]96号、粤府[1988]98号和粤府[1988]159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我市审批的项目
  
  (一)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二)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上级批准和市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三)为本市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四)利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外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开展与工业、企业有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六)处理和开展旅游业务。
  
  (七)我市派员参加(非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
  
  (八)派出劳务人员由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归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本市所属的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社会科学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含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出国赴港澳参加学术会、研讨会、讲学、技术交流活动等(赴港澳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
  
  (十)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十一)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十二)国务院部、委、办、局以及部管总公司组团,通知我市厅局级以下干部参加的,可由派人单位持组团单位的原批件或通知(复印件不办)直接办理政审和护照签证手续(如批件无具体名单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三个月内二次往返港澳地区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澳门的护照签证。
  
  (十四)申请办理(或续办)半年内、一年内多次往返香港证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持多次往返证对象,主要是外经外贸企业和大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凭开户外汇银行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至二名中方人员申请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十五)办理海员证(由市交通委员会政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办理自费留学、旅游、探亲和出国赴港澳定居,仍由市公安局审批。
  
  (十七)经有权机关批准驻外机构的人员定编数后,市人民政府可在指标内审批派往驻国外或驻港、澳机构工作的常驻人员。
  
  (十八)派出体育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审批前要征求省体委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
  
  (十九)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在我市内联企业工作的外省、市个别人员或外省、市驻广州办事处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对方的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军队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军队干部分管权限的有权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报省或报国家部、委、办审批的项目
  
  (一)前入港、澳地区调查证取、处理案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属单位公派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含自费纳入公派范围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科委科技干部局审批。
  
  (四)同港英、澳葡当局官方往来,由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往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如确有必要派贸易团组前往南朝鲜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经贸委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属人员参加省属单位组团出访的,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市五套班子副职(副市长级)以上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率团或参加出国赴港澳团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九)根据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协议和政府间协议派出的考察人员和初级技术进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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